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4民初2871号
原告:武汉唯特奇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中原村。
法定代表人:严小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唯特奇管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新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农场沐家泾/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武汉唯特奇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唯特奇管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唯特奇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2.5元,由原告武汉唯特奇管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