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向红、湖北新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665号之二 原告:湖北新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农场沐家泾/栋1一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8094451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向红,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湖北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珞狮南路519号***湾一栋B座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457632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新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红、湖北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新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090元、保全费4710元,合计10800元由原告湖北新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莅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毛 鸿 伟 书 记 员 王 义 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