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9646号
原告临沂永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时代广场1号楼8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永,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茶山路交汇处美佳商业广场A座1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永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城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临沂永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永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永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97元减半收取129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