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桂春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泰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104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桂春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桂春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春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桂春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0421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桂春公司的提供的担保车辆即桂春公司的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桂春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0421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其已撤回对泰美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8月24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0421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桂春公司已撤回对泰美公司的起诉。现桂春公司主张其与泰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桂春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