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桂春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桂春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泰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10421号之一
原告临沂桂春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泰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桂春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