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桂春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桂春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秦家岭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恢4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临沂桂春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管淇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道***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道***村。
负责人:卫俊友,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桂春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道***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1160000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在农村经营管理站代管资金5605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剩余案款1103948元及利息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西洋
审 判 员 刘成宝
审 判 员 朱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德兴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