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民初7626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平,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街乙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兰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蔡子林
人民陪审员 宋之茀
人民陪审员 谢 鸣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