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2)云2301司惩4号
被处罚人:***,男,1962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塘房镇大擢魁村民委员会环路村民小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
本院在审理(2022)云2301民再4号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9年,申时忠(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相互串通,伪造了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的施工劳务合同及2016年6月2日彝人古镇小学项目工资表。之后,***以上述伪造证据材料为依据,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共同支付工程劳务费106996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等诉讼请求。经审理后,本院原审采信上述伪造证据并作出错误的(2019)云2301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强制扣划了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的款项。
本院认为,***与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实际控制人申时忠互相串通伪造重要证据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规定,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故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60000元,限于2022年6月1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