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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抗1号
抗诉机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62年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原审被告: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街乙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352048649。
法定代表人:何兰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桂鑫园9幢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7270937G。
负责人:贾丽君,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2301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楚雄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楚州检民再监〔202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中强
审 判 员 王红云
审 判 员 段雨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