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民初1333号
原告:***,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润,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虎,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街乙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兰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何兰辉,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何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69元,减半收取计4234.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馨心
书 记 员 余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