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民终2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街乙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3520486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运鑫,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枝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欧霸体育场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