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

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1510号之一
申请人: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谭家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2713786L。
法定代表人:李承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懿,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煤马口煤矿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265861620146。
法定代表人:魏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斌,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地煤大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新平旺同煤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72303485M。
法定代表人:李连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锋,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地煤大同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9188671.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PZPP214201181600000000896)为此项财产保全事宜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地煤大同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9188671.9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地煤大同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罗红军
审判员  王立立
审判员  鄢裴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望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