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保490号
申请人:德阳东方卓越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图门江路**技术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60075974980X3。
法定代表人:李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谭家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2713786L。
法定代表人:李承瓒。
申请人德阳东方卓越电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民初426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宜晶三峡分行云集支行(账号:18×××41)的存款49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民初426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