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顺天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执保386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顺天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王者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施倩,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德阳顺天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23民初367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部分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23民初367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小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