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剑阁本欣恒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保149号
剑阁本欣恒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剑阁本欣恒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剑阁本欣恒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2)川0823财保14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惠园支行(开户名称: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开户名称: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在7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前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反馈金额为2228.85),以上保全措施限额在70000.00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2)川0823财保14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