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顺天商品砼有限公司、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民初3671号之一
原告:德阳顺天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上马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669595886R。
法定代表人:王者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礼发,德阳市中江东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12层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460281XL。
法定代表人:施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阳顺天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铭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德阳顺天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顺天商品砼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顺天商品砼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2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732元,由原告德阳顺天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赵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