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财保17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保全人):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4649327H,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栋4层21号。
法定代表人:朱俊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申请保全人):**,女,1976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诉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06日作出(2020)渝0102执保3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处应收工程款65000元。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2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对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本院(2020)渝0102执保397号执行裁定书对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处应收工程款65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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