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6364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林,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系被告妻弟。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栋4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4649327H。
法定代表人:朱俊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普,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锋,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文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利川市文斗平安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695841。
负责人:李同生,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映,重庆渝万(利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市文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肖 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滕志军
书 记 员  滕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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