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阳县桑坪镇人民政府与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760号 原告:云阳县桑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桑坪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50050170U。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蜀川,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大道双楠段389号1栋4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464932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云阳县桑坪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3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桑坪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减半收取11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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