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楚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5民初215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潜江市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楚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泰丰办事处**东路**光彩建材城****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楚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