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3民初130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原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曾用名:苏峰),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被告:湖北楚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泰丰办事处**东路88号光彩建材城一期3栋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楚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68元,减半收取计42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蔡  端  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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