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宣恩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5民初596号
原告: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D-16-G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81816074D。
法定代表人:向良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恩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
责任人:查良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恩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庭审过程中向本院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宣恩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宣恩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的起诉。
审判长龙远莲
人民陪审员龙安桃
人民陪审员龚光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