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恩施中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2801执23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D-16-G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81816074D。
法定代表人:向良福。
被执行人:恩施中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三岔乡茅坝村中钰.桃花源28幢1单元2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151672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中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院(2021)鄂2801执2301号案件以终结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01执23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伍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