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241号
原告:**,男,生于l986年5月15日,住湖北省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
被告:利川市水利局,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腾龙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D-16-G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8181607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利川市水利局、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