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利川市水利局、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3245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川市水利局,住恩施州利川市腾龙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048325H。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D-16-G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8181607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该公司经理,住湖北省恩施市,联系。 原告**与被告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11元,减半收取计15705.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程谋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