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02民初11374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11月1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D-16-G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81816074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金鑫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