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5财保226号
申请人:武汉二十一世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磨山村工业园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688829254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新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红建村4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08660527X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武汉二十一世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新绿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武汉二十一世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新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144.08平方米)、武汉市江汉区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130.35平方米)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二十一世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新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144.08平方米)、武汉市江汉区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130.35平方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