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武汉国华礼品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原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长江村(***特**)****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何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二十一世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国华礼品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东原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二十一世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二十一世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二十一世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1元,由原告武汉二十一世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舒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