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7739号
原告:宁夏中特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铭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光胜,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8月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中特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原告宁夏中特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晴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