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铭日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中特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铭日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7739号

原告:宁夏中特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铭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光胜,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8月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中特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原告宁夏中特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晴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