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铭日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铭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323民初802号
原告:陕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53875M。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某、黄某(实习),系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铭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35225104X。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铭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铭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铭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铭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775元,由原告陕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倩倩
审判员 宋建军
审判员 刘剑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沙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