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1民初20号
原告:大连宝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87061765G,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营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9603948XA,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47859083P,住所辽宁省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大连宝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宝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