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辰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久鑫(福建)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辰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4民初3778号
原告:久鑫(福建)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辰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执行董事。
原告久鑫(福建)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辰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久鑫(福建)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久鑫(福建)幕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5元,减半收取计4237.5元,由原告久鑫(福建)幕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