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辰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辰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91财保142号
申请人:福建辰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投资区金工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口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纬三路朝阳大街**锦绣园**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福建辰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张家口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94,645.3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辰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张家口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94,645.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