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161号
原告:广州唐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263号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69053412。
法定代表人:冯德才。
被告:***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7#创新园二期21号楼9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3469663T。
法定代表人:周兴俞。
原告广州唐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唐林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唐林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