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5954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暂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创新园****楼****。
法定代表人:周兴俞,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利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信息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唐建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陈金土,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与被告***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利豪建设有限公司、陈金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淑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婉瑜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