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与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502民初6444号
原告(反诉被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
法定代表人徐洪城。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委托代理人文厚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军,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照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6号之11四楼。
委托代理人张翼飞、李雪(实习),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反诉第三人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锋。
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A座3层。
原告(反诉被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提起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代理人文厚成、宋军,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张翼飞、李雪(实习)到庭参加了诉讼。反诉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决定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26日签订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接浉河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及数据库建设(第一标段),对项目工期约定如下:2013年11月20日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外业调查;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及成果汇总;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2015年5月20日前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及成果汇总;全部成果应于2015年5月20日前交原告验收。同时约定被告方的违约责任如下: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或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赔偿预算项目价款的5%,即人民币16.58万元。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将全部成果交原告验收,更未向原告交付全部工作成果,原告曾多次通过电话或函件方式催促被告全面履行合同交付工作成果,却一直未引起被告的重视,至今距合同签订已长达六年之久,被告仍未提交工作成果,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全部调查成果(包括电子版成果及纸质材料两份);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合同款132.88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58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2013年3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信阳市浉河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第一标段合同书,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完成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镇、董家河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外业调查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由原告支付被告相应项目中标费用,工程总价款为331.4668万元。合同第七条调查项目完成工期第一项约定,被告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外业调查的时间节点为2013年11月20日。合同第十条项目费支付日期和方式第一款第一项约定,原告应在被告完成合同第七条第一项集体土地所有权外业调查工作之时,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55.73万元,时间节点为2013年11月20日。2013年11月1日前被告完成第一项集体土地所有权外业调查,原告验收合格,2013年11月1日该项工作由原告提交给浉河区人民政府审查验收。根据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原告至迟应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告支付第一笔工程款55.73万元。但原告在2015年7月7日支付30万元,2016年1月15日支付30万元,自2013年11月起算,拖延了800多天后才结清。合同约定原、被告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原、被告双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原告作为政府机关,在合同的履行中缺乏契约精神,在被告合格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一项集体土地所有权外业调查工作后,未足额、及时支付对应合同价款,已经先行构成违约。被告享有继续向下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的后续施工节点,对被告无拘束力。但被告从大局出发,以加快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夯实农村发展基础为重,在原告违约的情况下,依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任务。对于被告已经完成的项目工作,原告有向被告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被告不应返还已收到合同价款。现浉河港镇、董家河镇所有权、使用权数据库已经投入使用,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案涉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条件。退一步讲,即使原告享有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存在除斥期间,2013年3月26日签订合同至今已过6年,原告怠于行使,其解除权也已消灭。
反诉原告(被告)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26日,根据公开招投标结果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署了《信阳市浉河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第一标段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案涉合同对双方来讲,均有着各自的合同义务、履行步骤和先后顺序。双方本该信守契约精神,及时充分履行合同,但就在反诉人如期完成案涉合同的第一项工作,即合同第十条项目费支付日期和方式第(一)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第1项“当乙方完成全部外业调查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确认合格后,拨付30%中标金额款项,计人民币55.73万元”。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反诉人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外业调查的截止时间是2013年11月20日,反诉人实际完成该项工作提交被反诉人验收合格,尤其是被反诉人就该项工作验收合格后转提交其上级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审查的时间是2013年11月1日。按照合同第十条第(-)款第1项的约定,被反诉人至少应在2013年11月1日前向反诉人支付合同价款55.73万元,但被反诉人在拖期近2年后的2015年7月7日向反诉人支付30万元,在拖期2年多后的2016年1月15日又向反诉人支付合同价款、30万元,自此才将早在2013年11月份就应支付反诉人的首笔款55.73万元全部结清,被反诉人首笔款违约拖期支付长达800多天。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反诉人深知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工作是全国性的政治任务,也是当前一项重要国策,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出发,在反诉人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仍坚持向下履行合同,目前合同七条约定的反诉人各项工作已全部完成,对应合同第十条第(一)、(二)款约定的具体节点如市级、省级验收,数据库建设及电子资料提交,乃至数据库正常运行均已完成(仅剩部分书面资料因被反诉人长期拒不付款,反诉人暂予扣留外,该部分书面资料在被反诉人支付相应欠款的情况下,反诉人可随时移交)。截至当前,被反诉人已在使用反诉人提交的全部数据,但其尚有198.5868万元合同价款未予支付,产生阶段性利息11.95万元,两项合计被反诉人应支付反诉人210.5368万元价款。第三人参与了反诉人向被反诉人提交数据库成果的合库工作,也知悉数据库的运行情况,应到庭协助查明案件事实。故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应付而未付的测绘工程款198.5868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利息暂计11.95万元,实际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上暂共计210.5368万元;三、反诉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被告(原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辩称,一、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严重违约。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及成果汇总,更未提交合格成果。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及成果汇总,更未提交合格成果;二、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不存在违约。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反诉状中声称“首笔款违约拖期支付长达800多天”,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在2013年11月20日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外业调查工作,对应合同第十条(一)“1、乙方完成全部外业调查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确认合格后,拨付30%中标金额款项,计人民币55.73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迟迟不提交所有权外业调查成果档案资料。本应于2013年11月20日提交,却直到2017年9月17日才提交,逾期长达1397天。在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迟迟不提交所有权外业调查成果档案资料,更谈不上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尽管不符合合同上述付款条件,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仍支付了首笔款55.73万元。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2013年11月1日向浉河区政府的请示文件,无法证明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了合格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反诉状中声称“目前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反诉人各项工作已全部完成,对应合同第十条第(一)、(二)款约定的具体节点如市级、省级验收,数据库建设及电子资料提交,乃至数据库正常运行均已完成”,“被反诉人已在使用反诉人提交的全部数据,但其尚有198.5868万元合同价款未予支付”,均与事实严重不符,且缺乏证据支持;三、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应付而未付的测绘工程款198.5868万元并支付利息”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将全部成果交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验收,更未交付经整改验收合格的全部工作成果,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曾多次通过电话或函件方式催促其全面履行合同交付工作成果,却一直未引起其重视,至今距合同签订已长达六年之久,其仍未提交工作成果,致使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信阳市浉河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第一标段)合同书》。约定: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二分局委托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信阳市浉河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进行外业调查及数据库建设(第一标段);调查范围为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镇、董家河镇所辖区域,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面积约为431.9994平方公里,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面积16.2172平方公里;工程总价款为331.4668万元;约定2013年11月20日被告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外业调查、2013年12月20日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建设及成果汇总、2014年12月20日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2015年5月20日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及成果汇总,全部成果应于2015年5月20日前交原告验收;项目费支付方式和日期: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被告完成全部外业调查时,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确认合格后,拨付30%中标金额款项,计55.73万元。完成市级验收后,拨付20%中标金额款项,计37.15万元。完成省级验收后,拨付20%中标金额款项,计37.15万元。提交全部资料经验收无误后,拨付20%中标金额款项,计37.15万元。数据库运行一年无错误发生,拨付10%中标金额款项,计18.57万元。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被告完成全部外业调查时,被告向原告提出验收申请,确认合格后,拨付30%中标金额款项,计43.71万元。完成市级验收后,拨付20%中标金额款项,计29.14万元。完成省级验收后,拨付20%中标金额款项,计29.14万元。提供全部资料经验收无误后,拨付20%中标金额款项,计29.14万元。数据库运行半年无错误发生,拨付10%中标金额款项,计14.57万元;成果提交要求:自被告项目结束并经省级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被告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等的要求向原告交付全部调查成果。被告向原告交付约定的调查成果纸质材料两份及电子版成果,原告如需增加成果份数,需双方协商,另向乙方支付工本费;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由于原告项目停止而终止合同的,被告未进入现场工作前,原告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向乙方偿付工程总价款的5%,约16.85万元。若被告已进入现场工作,原告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项目价款外,并按预算项目费的5%(16.58万元)向被告偿付违约金。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其他成果,按有关规定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合同签订后,如被告无故不履行合同或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赔偿预算项目价款的5%,人民币16.58万元。被告工作期间,工作、生活自行安排,若被告以条件不好等中止合同时,按第一款处理。在原告项目款按时到位后由于被告原因,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提交调查成果时,应向原告赔偿拖期损失费。被告提供的调查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被告应负责无偿予以重调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第二次调查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后果时,被告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另查明,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交了前期调查成果,并通过了市级验收。2019年11月5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向本院出具一份说明:经原信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12月11日至12日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信阳市浉河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了检查,出具了《浉河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省级评审验收修改意见》,并提交给信阳市国土局和浉河区国土局。专家组要求按检查提出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提交验收意见。截至目前尚未收到浉河区成果整改完成报告。
再查明,原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共向被告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132.88万元。后期原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多次向被告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但被告整改后仍未达标。现合同目的不能达成,遂引起本案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信阳市浉河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第一标段)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已完成了合同要求的前期调查成果,并通过了市级验收,原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应按照合同第十条约定的项目费支付日期和方式向被告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中标金额款项,计165.73万元,截至目前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132.88万元,仍剩32.85万元未能按时支付。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5%(16.58万元)的违约金。因后续被告多次整改仍未达标,也无证据证明其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对该违约阶段的付款义务不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2013年3月26日原告(反诉被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信阳市浉河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第一标段)合同书》。
二、原告(反诉被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49.43万元(其中包括应付剩余款项32.85万元及16.58万元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被告)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5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承担;反诉受理费118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柳 斌
审判员 程 艳
审判员 王倩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