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4416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洁,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叶小海,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文,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6号之11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734874746。
法定代表人:孙照辉。
原告***诉被告***、叶小海、第三人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8.0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