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2406号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自然资源局与被告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阳市浉河区自然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