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811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常**。
被执行人河南正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常**与河南正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翟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