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融创恒裕地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民初492号
原告: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北京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融创恒裕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枣营北里27号楼南侧一层113室。
法定代表人:矫井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路,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长实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柏崖厂村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青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6号院1号楼14层1404。
法定代表人:韦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琪,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莲花街333号B座。
法定代表人:黄国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志强,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融创恒裕地产有限公司、北京长实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青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应予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银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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