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星河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6934号之一
原告:浙江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莲花街333号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738T。
法定代表人:黄国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婕,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沁,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星河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滨海路773-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65059919B。
法定代表人:王伟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星河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75元,减半收取698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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