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2519号
原告:雅安文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永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燕,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劼玮,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五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郑奇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建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于锡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潇,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安文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五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雅安文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雅安文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安文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雅安文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健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