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1505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深圳市大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亭社区中康路8号雕塑家园1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RM9XE。
法定代表人:张春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新市。
被告:四川五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MW4Y。
法定代表人:郑奇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光华,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五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五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清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蒲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