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山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瑞海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南京长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1231号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瑞海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6MA1QLMRT6D,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沪江商贸城A区6幢105。
经营者:李晴爱,女,1971年3月16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南京长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135720451C,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长山社区长项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务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瑞海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南京长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瑞海五金经营部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瑞海五金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瑞海五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瑞海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