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保1188号
申请人:临朐鸿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TK0163J,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长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135720451C,住所地六合金牛湖街道长山区长项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多宝,经理。
上述当事人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长山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兴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刘宪权
书记员 马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