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811执67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71********,住济宁供电公司高新区宿舍。
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28471,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D14KX8C,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南、康泰路西、同济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鲁0891民初293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鲁0811执6757号。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2024)鲁08执他166号执行决定书,将本案集中到(2020)鲁0811执560号案件中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负责集中执行的法院对于关联案件可以合并为一个执行案件,原执行案件作销案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4)鲁0811执6757号案件并入(2020)鲁0811执560号案件一并执行,(2024)鲁0811执6757号案件予以销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