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2674号
原告:董某,男,1968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某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董某与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某轴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3.16元,减半收取计2426.58元(原告已预交4853.16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426.5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董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