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董某、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2674号 原告:董某,男,1968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某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董某与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某轴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3.16元,减半收取计2426.58元(原告已预交4853.16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426.5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董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