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偃师市健稷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执26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健稷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偃师市缑氏镇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381697325162M。
法定代表人:李继伟,男,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7号3-2-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791911627M。
法定代表人:周玉芳,女,总经理。
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健稷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代理人:常双虎
被执行人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李锋
关于偃师市健稷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豫0381执2672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除去偃师市健稷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从法院领取的333544.61元和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份支付的26488公斤小麦(折合现金63571元),目前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款本金360824元、利息22000元。
二、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前向偃师市健稷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支付15万元及利息(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3473元;于2021年6月19日前向偃师市健稷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支付210824元及利息(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6月19日期间)2029元及本和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利息22000元。
三、本案诉讼受理费7395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4440元共计16835元暂约定由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19日前能够提供其已向法院缴纳费用的票据,则偃师市健稷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将不再要求执行上述16835元费用。
四、本案执行费10148元,由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2021年1月30日前缴纳至法院。
五、如被执行人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执行剩余款项。
六、本和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辉
审判员 :王占和
审判员 :赵国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