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81民初696号
原告: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7号3-2-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791911627M。
法定代表人:周玉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博、张海宁,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卓智,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静,女,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鲁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豫0381财保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鲁静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鲁静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冻结**名下洛阳银行账号:62×××06_000156(余额587851.82元),冻结期限均为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原告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东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寇璐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