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81财保86号
申请人: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玉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博、张海宁,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鲁静,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申请人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鲁静的银行存款5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鲁静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鲁静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鲁静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洛阳骏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旭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李好真